法務部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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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為協助重建被害人或其遺屬生活,法務部應會同內政部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為財團法人,受法務部之指揮監督;登記前應經法務部許可;其組織及監督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下稱本會)於民國88年1月29日成立,受法務部指揮監督,辦理台灣地區、福建金門、連江地區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重傷害者本人之保護工作。

組織架構

   本會依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捐助及組織章程規定,設有總會,並在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所在地設置共21個分會。總會設董事會,董事長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擔任。各分會設委員會,採委員制,榮譽主任委員由各分會聘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擔任,主任委員及委員均聘請當地熱心公益之仕紳擔任。

宗旨與服務對象

  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一條規定:「為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以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及同法第三十條規定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應辦理業務規定,本會秉持人溺己溺精神,協助解決其困境,撫平傷痛,重建生活,以保障人民權益,維護社會安全福祉。

  另政府為落實照顧保護之施政理念,自98年8月1日修法施行日起,將性侵害、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虐待、外籍配偶、外籍勞工及人口販運之被害人亦納入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保護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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