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會別 |
新增業務
內容 |
現行相關措施/執行依據 |
相關保護措施(法律)規定之分工* |
內政部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
- 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及保護措施。
- 家庭暴力犯罪行為被害人得申請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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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家庭暴力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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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2類個案,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為主責(個管)單位。
- 將法務部提供之犯罪被害補償金,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供之法律協助列為服務資源之ㄧ,遇有符合補償或協助對象,應轉介至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供協助。
-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受理性侵害或家庭暴力被害人申請時,遇有尚未向當地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求助者,應主動通報、轉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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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兒童局 |
兒童、少年犯罪行為被害人得申請保護措施。 |
-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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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類個案若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兒童及少年業務主管機關開案輔導者,則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由為主責(個管)單位。
- 非前開個案,則由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依據個案情狀提供相關服務。
因犯罪事件,致前述對象生活陷入危機,符合兒童及少年業務主管機關提供服務條件者,仍以業務主管單位為個案主責(個管)單位。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兒童及少年業務主管機關將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供之法律協助列為各縣(市)政府執行兒少保護服務資源之一,遇有符合或扶助對象,得轉介至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供協助。
-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受理兒童或少年被害人申請服務時,遇有需業務主管機關介入輔導需要,而尚未向當地業務主管機關求助者,得主動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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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內政部社會司 |
人口販運犯罪行為被害人;犯罪行為被害人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籍配偶得申請保護措施。 |
-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 人口販運防治法。
- 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大陸及外籍配偶照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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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2類個案若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外籍配偶業務主管機關及移民署開案輔導個案,則以該二單位為主責(個管)單位。
- 非前開個案,則由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保護協會依據個案情狀提供相關服務。
因犯罪事件,致前述對象生活陷入危機,符合業務主管機關提供服務條件者,仍以業務主管單位為個案主責(個管)單位。
- 直轄市、(縣)市政府外籍配偶業務主管機關及移民署將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供之法律協助列為服務資源之ㄧ,遇有符合扶助對象,得轉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供協助。
-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受理此類被害人申請時,遇有需業務主管機關介入輔導者而尚未向當地業務主管機關求助者,得主動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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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
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籍勞工之犯罪行為被害人得申請保護措施。 |
-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 加強外勞人身侵害案件業務聯繫與處理原則暨流程圖。
- 加強外勞性侵害案件通報及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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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類個案,因雇主或仲介機構人身侵害事由,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勞政業務主管機關輔導者,則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由為主責(個管)單位。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勞政業務主管機關將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供之法律協助列為服務資源之ㄧ,遇有符合協助對象,得轉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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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 |
持續通報疑似因犯罪被害重傷或死亡個案。(性侵害及家庭暴力犯罪被害人除外) |
- 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
- 醫院通報疑似犯罪被害人作業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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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
持續通報犯罪被害重傷或死亡個案及上述各類保護個案。(性侵害及家庭暴力犯罪被害人除外) |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
受理各類犯罪案件偵查,遇有因犯罪行為而被害人為重傷或死亡者,應於徵得被害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家屬、遺屬同意後得通報犯罪被保護人協會當地分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