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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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銜接】》》保護措施相關配套作業各業務主管單位通知或轉介原則
        相關部會分工及請求協助事項附件

保護措施相關配套作業

 

  本次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除將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納入補償金及保護對象外,又將家庭暴力或人口販運犯罪行為被害人、兒童或少年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籍之配偶或勞工等犯罪被害人列為保護措施協助對象。鑒於上類對象目前已有專法及專責單位提供保護(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等);或是各部會已有相關保護措施等(如大陸及外籍配偶照顧措施),故於修正條文第30條增列「其他法律有相同或較優保護措施之規定者,仍應優先適用其他法律」,以避免資源錯置與浪費。經檢討,本部提供之犯罪被害補償金為獨有之保護措施;又因本部督導之犯罪被害保護協會辦理「一路相伴•法律協助」專案,較相關保護對象主管單位提供之法律協助具有優勢,爰本部、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與各部會,就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通過後,合作辦理被害人保護事項,於不變更各部會現有之分工原則下,將本部提供之犯罪被害補償金,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保護協會提供之法律協助,列為各部會執行保護服務資源之一,各部會於執行業務,遇有符合補償或法律扶助對象,再轉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供協助;餘其他犯罪被害人之保護措施則由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視資源狀況提供。

》各業務主管單位通知或轉介原則

 

  為使犯罪被害保護法修正通過後新增的保護對象,皆能獲得妥適照顧,依保護個案類型,各業務主管單位通知或轉介原則如下:

個案類型

需轉介或通知狀況

轉介或通知犯罪被害保護協會之單位

性侵害及家庭暴力犯罪行為被害人。

  1. 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或需要法律協助者。
  2. 家庭暴力犯罪行為被害個案需要法律協助者。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犯罪行為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開案輔導個案,因犯罪行為被害,而需法律協助者。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

人口販運犯罪行為被害人:

  1. 被害人為非持工作簽證入境者--內政部移民署
  2. 被害人持工作證入境者—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勞政單位。
  3. 被害人為本國人民、兒童及少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

人口販運犯罪行為被害人有保護之需要者。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業務主管單位。

犯罪行為被害人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籍配偶。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開案輔導個案,因犯罪行為被害,而需法律協助者。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

犯罪行為被害人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籍勞工。

因雇主或仲介機構犯罪事件,致外籍勞工為犯罪被害人而需保護協助者。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勞政單位。

其他因犯罪行為致被害人重傷或死亡。

因犯罪行為致重傷、死亡個案,於徵得被害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家屬、遺屬得通知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

其他因犯罪行為致被害人重傷或死亡。

因疑似犯罪行為致重傷、死亡個案於徵得被害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家屬、遺屬得通知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各醫院。

 

》相關部會分工及請求協助事項

 

  有關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通過後有關保護措施相關部會分工及請求協助事項:

部會別

新增業務
內容

現行相關措施/執行依據

相關保護措施(法律)規定之分工*

內政部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1. 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及保護措施。
  2. 家庭暴力犯罪行為被害人得申請保護措施。
  1.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2.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3. 家庭暴力防治法。
  1. 此2類個案,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為主責(個管)單位。
  2. 將法務部提供之犯罪被害補償金,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供之法律協助列為服務資源之ㄧ,遇有符合補償或協助對象,應轉介至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供協助。
  3.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受理性侵害或家庭暴力被害人申請時,遇有尚未向當地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求助者,應主動通報、轉介。

內政部兒童局

兒童、少年犯罪行為被害人得申請保護措施。

  1.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2.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1. 此類個案若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兒童及少年業務主管機關開案輔導者,則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由為主責(個管)單位。
  2. 非前開個案,則由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依據個案情狀提供相關服務。
    因犯罪事件,致前述對象生活陷入危機,符合兒童及少年業務主管機關提供服務條件者,仍以業務主管單位為個案主責(個管)單位。
  3.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兒童及少年業務主管機關將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供之法律協助列為各縣(市)政府執行兒少保護服務資源之一,遇有符合或扶助對象,得轉介至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供協助。
  4.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受理兒童或少年被害人申請服務時,遇有需業務主管機關介入輔導需要,而尚未向當地業務主管機關求助者,得主動通報。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內政部社會司

人口販運犯罪行為被害人;犯罪行為被害人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籍配偶得申請保護措施。

  1.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2. 人口販運防治法。
  3. 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4. 大陸及外籍配偶照顧措施。
  1. 此2類個案若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外籍配偶業務主管機關及移民署開案輔導個案,則以該二單位為主責(個管)單位。
  2. 非前開個案,則由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保護協會依據個案情狀提供相關服務。
    因犯罪事件,致前述對象生活陷入危機,符合業務主管機關提供服務條件者,仍以業務主管單位為個案主責(個管)單位。
  3. 直轄市、(縣)市政府外籍配偶業務主管機關及移民署將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供之法律協助列為服務資源之ㄧ,遇有符合扶助對象,得轉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供協助。
  4.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受理此類被害人申請時,遇有需業務主管機關介入輔導者而尚未向當地業務主管機關求助者,得主動通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籍勞工之犯罪行為被害人得申請保護措施。

  1.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2. 加強外勞人身侵害案件業務聯繫與處理原則暨流程圖。
  3. 加強外勞性侵害案件通報及處理流程。
  1. 此類個案,因雇主或仲介機構人身侵害事由,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勞政業務主管機關輔導者,則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由為主責(個管)單位。
  2.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勞政業務主管機關將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供之法律協助列為服務資源之ㄧ,遇有符合協助對象,得轉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供協助。

行政院衛生署

持續通報疑似因犯罪被害重傷或死亡個案。(性侵害及家庭暴力犯罪被害人除外)

  1. 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
  2. 醫院通報疑似犯罪被害人作業指引。

 

內政部警政署

持續通報犯罪被害重傷或死亡個案及上述各類保護個案。(性侵害及家庭暴力犯罪被害人除外)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受理各類犯罪案件偵查,遇有因犯罪行為而被害人為重傷或死亡者,應於徵得被害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家屬、遺屬同意後得通報犯罪被保護人協會當地分會。

*本表相關保護措施(法律)規定間之分工,即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0條第3項,何種法律規定屬較優者保護之釐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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