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措施】》》服務概況│處理程序│法律協助∼一路相伴專案
心理輔導∼溫馨專案│犯罪被害補償金協助申請│附件 |
| 》服務概況 |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保護服務項目:
- 安置收容:對遭受侵害或發生重大變故致無家可歸而需緊急安置收容者,本會協助安排轉介安置於政府、社會福利機構等設置的收容場所,或其他適當場所。
- 醫療服務:因他人之犯罪行為致生理、心理遭受創傷者,本會協助或轉介至公私立醫療院所治療復健或提供相關醫療服務 。
- 法律協助:提供受保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案件之民事求償及刑事偵查、審判中、審判後等相關法律問題諮詢與協助事項。
- 申請補償:協助受保護人依法向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暫時補償金及其相關事項。
- 社會救助:協助家境貧困致無法生活之受保護人向社政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申請急難救助事宜。
- 調查協助:為確保受保護人受償權益,協助洽請相關機關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之財產狀況。
- 安全保護:受保護人有更受迫害之虞者,協助協調警察機關等單位實施適當保護措施。
- 心理輔導:受保護人因犯罪行為案件致心理遭受創傷者,協助作心理調適門診治療。
- 生活重建:以輔導就學、就業、技藝訓練、生涯規劃及心理輔導等方式,以及提供相關資訊、轉介服務等,協助受保護人重建其生活。
- 信託管理:為保障未成年受保護人權益,依被害補償審議委員會決議於其成年前代為信託管理補償金,並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給生活費用。
- 緊急資助:受保護人因犯罪行為案件致生活頓陷困境情況緊急者,提供急難救助及協助尋求救助,以解決燃眉之急及短期經濟困難。
- 出具保證書:受保護人向加害人起訴請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之損害賠償時,無資力支出假扣押擔保金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本會依其聲請出具保證 書替代假扣押擔保金。
- 訪視慰問:為瞭解受保護人困境,提供協助及安撫其心理,本會以主動訪視慰問等方式,關懷受保護人及開發案源。
- 查詢諮商:提供犯罪被害人及社會大眾關於犯罪被害人保護相關事項及疑難問題之解說諮商。
- 其他服務:辦理其他犯罪被害人保護相關事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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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程序 |
接案:檢視資料或經面談瞭解案情並填寫接案紀錄表,確認是否為保護對象。初步審查無誤後,確認個案是否已受通報,未曾受通報者,應依法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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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案:完成接案紀錄表後,除為應通報案件外,即進入開案程序並依開案標準進行開案評估及提供保護服務需求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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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或核定處遇措施:經開案評估,並瞭解個案之問題及需求,擬定處遇措施,並依簽核程序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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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處遇措施:依所擬定並核定之處遇措施,實施適合之保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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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訪追蹤:保護服務實施中或實施後,為了解保護服務實施之情形或是否達成目標,或為與個案建立穩固信任關係,進而發揮協助成效,由專任人員或指派保護志工進行追蹤複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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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對於達一定開案期間或實施保護服務已告一段落或個案已失聯或個案不願再接受協助等情形,即進行評估是否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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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協助∼一路相伴專案 |
- 在15項保護服務中,由於遭遇被害事件後,不論是被害人或遺屬,立即要面臨的是各種法律程序,因此法律協助是本會受保護人最殷切的需求,亦為本會長期以來積極推動的主要保護服務項目,歷來服務次數均相當高。本會於96年開始奉法務部指示推動「一路相伴-法律協助計畫」,提供個案更深入更有效果的法律協助,亦即加強由律師提供專業法律協助及減輕受保護人訟訴程序中的費用負擔,從律師法律諮詢、撰狀、委任律師至律師代理調解,乃至訴訟費用的補助等,建立專業務實的法律協助功能。
- 本會除有「一路相伴-法律協助計畫」所提供之法律協助外,另有出具保證書、調查協助及安全保護之法律程序中相關保護服務項目,再加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28條暫免繳訴訟費用規定及訴訟費用補助等措施,本會法律部分之協助,對個案來說,已相當完備,可資運用方法簡述如下:
- 本會可全程陪伴協助個案面對冗長法律程序。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本會提供偵查中、審判中、審判後等全程之訴訟協助;第三款亦規定有民事求償之協助,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可出具代替擔保金之保證書,因此本會法律協助為全程且涵蓋刑事、民事及假扣押程序。
- 在民事損害賠償部分,特別強調對加害人財產的保全。為有利於受保護人進行假扣押程序,於「法律協助」之外另提供「調查協助」及「出具保證書」之保護服務,「調查協助」即是協助調查加害人之財產資料,「出具保證書」即對於無資力者,就假扣押擔保金部分,由本會出具保證書代之。
- 對於未以刑事附帶民事提出損害賠償訴訟之受保護人,則可善加利用援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28條暫免繳訴訟費用規定或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助受保護人實現暫免或減少繳納訴訟費用之權益,無法援引或僅有部分助益時,則可提供訴訟費用補助。
- 為顧及被害事件發生後,受保護人之人身安全,尤其尚在訴訟階段或加害人尚未落網時,可能受到加害人的恐嚇威脅,為此提供受保護人「安全保護」之保護措施。
- 本會一路相伴簡介:
- 協助對象: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規定列為保護對象之被害人。
- 受保護人以無資力為原則。法律諮詢、訴訟文件撰擬、本計畫第六點第一款所列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及強制辯護、經分會審核認係社會重大矚目案件之訴訟,得免受資力認定。
- 本會以法律扶助基金會之資力標準乘以1.3倍為訂定本會資力標準。
- 協助項目包括法律諮詢、訴訟文件撰擬、委任律師、調解、和解及因其他法律程序所產生之費用。
- 適用之法律程序包括鄉鎮市調解、公證、偵查及再議程序、聲請交付審判、民、刑事第一、二、三審及再審、刑事非常上訴、刑事認罪協商程序、民事保全程序、民事強制執行、犯罪被害補償覆議程序、行政救濟之訴願或其他前置程序、民事及國家賠償之前置程序、各審級之行政訴訟、大法官會議解釋之聲請等。
- 協助之法律案件以被害事件所生及所衍生之法律案件為限。所衍生之法律案件包括因被害事件之發生致本計畫所協助對象間或與第三人間之繼承、收養、監護、財產管理、債權債務、契約等,須循法律途徑處理之事件。
- 對於本計畫協助案件,受保護人必須支出之民事訴訟費用法之訴訟費用、執行費、規費及公證費等,得予全額或部分補助。費用在新台幣(下同)5萬元以內者,全額補助; 超過5萬元部份,以有必要者為限,予以全額或部分補助。但假扣押執行費以有出具保證書之案件為限,全額補助;強制執行費、規費及公證費等均予全額補助。是否為必要費用,由各分會依個案審核認定。
- 強制執行費,其執行名義為被告認諾之確定判決以及確定之支付命令、法院核可之鄉鎮市調解書、和解公證書等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於5萬元以內全額補助,超過5萬元部份,以有必要者為限,予以全額或部分補助。是否為必要費用,由各分會依個案審核認定之。
- 目前本會與法扶會已建立律師至本會所屬分會駐點提供法律諮詢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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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理輔導∼溫馨專案 |
- 在歷經自己或親人因犯罪行為被害後,受保護人幾乎都會出現悲傷反應;有些是正常的悲傷、有些是過度悲傷,有些則是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但不管是輕微或嚴重的悲傷反應,若有人陪伴或進行專業諮商,對受保護人來說都是一股重要的支持力量。是以本會依法務部指示於93年7月開始實施「溫馨專案」。即以心靈陪伴、心理諮商及心理治療等方法及以室內、外展及團體輔導等方式實施。
- 受保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案件致心理遭受創傷者,協助作心理輔導、心理諮商或心理治療。
- 服務對象
-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
- 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規定列為保護對象之被害人。
- 協助型態採個別及團體方式實施,協助方法包括輔導、諮商及治療。
- 協助方式:
- 個別心理輔導:由本會指派心輔志工或結合之相關心輔團體之輔導人員對受保護人進行心靈陪伴。
- 團體心理輔導:對於有需求且有意願之受保護人開辦支持性小團體。
- 個別心理諮商:由本會派遣心理師對受保護人進行一對一心理諮商。
- 團體心理諮商:由本會派遣心理師對有需求且有意願之受保護人進行團體心理諮商。
- 個別心理治療:經心理狀態評估有需心理或精神醫療之受保護人,協助就醫及提供醫療費用或由本會派遣心理師實施之。
- 團體心理治療:經精神科醫師或心理師評估或受保護人有需求且有意願者,於就醫時由醫師或心理師實施或由本會派遣心理師實施。
- 團體關懷活動:於年節期間或有必要時,舉辦受保護人團體關懷活動,不拘形式,以戶外活動為主。
- 由本會派遣實施心理輔導、諮商及治療之人員,其費用由本會經費支付。
- 於醫療院所就醫之精神醫療費用,依實際自付額並扣除其他機構之補助後,予以資助,最高以三萬元為限。
- 各協助方式實施之次數及期間,採團體型態者,依團體性質訂之;採個別型態者依實際受保護人之情形訂之或於實施一定次數後,經評估有需要者,得再繼續實施。
- 對於有心理輔導或諮商之必要但無意願接受心理輔導或諮商,或不便至諮商室之受保護人,得採取外展服務方式實施之,即由本會派遣心輔人員或心理師主動至受保護人家中進行心理輔導或心理諮商。
- 本方案未規定者,如實施方式及相關費用之給付標準另由本會所屬分會訂定心理輔導協助方案訂之。但如有統一標準之必要時,由本會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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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被害補償金協助申請 |
- 本會所屬各分會均附屬於各地檢署辦公,於申請補償金可協助撰寫申請、遞送申請書、調查審議期間之進度查詢、問題反應及至協助領取補償金。
- 若為提出犯罪被害補償金之覆議或行政訴訟,本會可併予提供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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